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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犯罪嗎,可以監外執行嗎

拘役是犯罪嗎,可以監外執行嗎

關於拘役是否是犯罪的問題,近期已經有不少人在諮詢了。其實拘役是屬於我國刑法當中的一種量刑方式的,是主刑當中的一種,屬於刑事處罰,但其並不是犯罪。下面,本站小編就此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拘役是犯罪嗎

拘役不是犯罪。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拘役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刑事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二、拘役可以監外執行嗎

我國《刑法》第42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據此,如果你哥在縣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拘役其實是一種量刑方式,屬於主刑當中的一種,而並不是什麼犯罪。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你諮詢一下本站的專業律師,儘可能的早發現問題然後早解決,以免給你的利益造成什麼損失。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