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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000萬量刑

法律1.76W
挪用公款3000萬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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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000萬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3000萬元,應當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