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10方應判多少年
一、濫伐林木罪10方應判多少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構成濫伐林木罪,實際濫伐林木或者其他森林達到10方的,屬於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按照我國《刑法》第345條的規定,此時可以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濫伐林木罪判緩刑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若是濫伐林木數量不多,情節也不是很嚴重的話,可以申請緩刑。但若是濫伐林木,數量巨大,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判緩刑的可能性小。
按照規定,若是行為人在一年之內有濫伐少量林木,但是卻沒有經過處罰的,實際累計其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要是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則需要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格外,違反森林法法規,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在採伐過程中未按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等要求進行採伐,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採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已構成濫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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