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羈押超過六個月還能判處拘役嗎
一、逮捕後偵查羈押超過六個月還能判處拘役嗎?
1、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和判刑標準無關,即使羈押期限低於六個月,也不一定會判處緩刑。一般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下列案件在3個月期限屆滿後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三、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和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處的刑罰沒有直接關係,不過,如果案情特別簡單,偵查羈押期限不會超過6個月,正常在兩個月內就可以完成偵查工作,即使案情複雜,一般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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