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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執行逮捕

刑事自訴案件執行逮捕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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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逮捕後會怎樣

執行逮捕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法律文書,簽發《逮捕證》並立即執行,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原決定的機關。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原決定的機關,並説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逮捕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訊問,並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