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一般立功減刑多久?
一、立功可以減刑多少
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立功後又脱逃能否認定為立功
行為人犯罪後又實施了法定的立功行為,但後來又藉機逃脱司法機關的控制,再次被抓獲後,對其先前的立功行為還能否認定為立功?立功是行為人犯罪後的一種獨立的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它一般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悔罪表現的關係不大。
立功一旦成立,則不論行為人是否認罪,是否逃脱,均不影響立功的性質,在對行為人量刑時,該立功行為仍應予以認真考慮。但在具體如何從輕或減輕時,應與立功後沒有逃脱行為的有所不同
首先,人的行為是在特定時空下的實施的,具有歷史性。認定行為的性質,不能脱離特定的時空條件。立功是行為人犯罪後獨立實施的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一旦實施完畢,就已經固定化、現實化。行為人之後是否脱逃,是否認罪,對其先前的立功行為的性質不會發生影響。
其次,與自首不同。自首特別強調行為人的悔罪性。自首的成立,除了要求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實際控制之下。如果自動投案後又脱逃的,則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脱逃行為本身即表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悔罪性,不是真正願意接受司法機關的裁判。
立功則不同,其設立的指導思想是功利原則,因而重在行為客觀上的有效性,而不在於行為人主觀上的悔罪性。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本身是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立功即為成立。至於有無悔罪表現對立功的認定關係不大。
“有立功表現並不能表明犯罪分子必須具有悔罪表現。犯罪分子即使不供認自己的罪行,或者供認不徹底,或者供認後又翻供,雖説明其主觀惡性較深,但對立功的成立與否一般影響不大。
當然,行為人先前的立功表現也不影響其後的脱逃行為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處理時,既要考慮行為人的立功這一法定情節,對其予以從寬處理;又應考慮行為人的脱逃這一酌定情節,對其予以從嚴處理。
因為立功實際可以區分為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然而在不同的情況,立功的減刑幅度其實是不一樣。通常需要考慮到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之後才能確定減刑的大概幅度。自然,在服刑期間如果有多次立功,那麼也就可以獲得多次減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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