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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不受理的情形

行政訴訟不受理的情形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某些事項起訴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這些事項即行政訴訟不予受理原因,否則都應當被人民法院受理。那麼,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將會不予受理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為您做具體解答。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對下列事項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延伸補充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在哪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於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根據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複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

第二,依賴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複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於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係,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係,出於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複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複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複議案件,也有利於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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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受理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