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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程序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監獄減刑程序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監獄減刑程序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我國《監獄法》對減刑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如下 :

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條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減刑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範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關於減刑的適用範圍,就中國的刑法而言,所説的減刑主要針對的是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免,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生命刑的減免。

在犯罪行為被判刑的過程中,由於意識到自身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在破案期間作出貢獻,或者是提供的證據能有效協助破案的,對於此類人員應該給予一定的減刑,這不僅僅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員作出正確的選擇,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建設和諧美好的社會。

標籤:監獄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