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職務侵佔罪怎麼取證
一、涉嫌職務侵佔罪怎麼取證?
職務侵佔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確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單位及其經辦人、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錄像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二、職務侵佔罪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職務侵佔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職務侵佔罪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職務侵佔數額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職務侵佔數額一百萬以上不滿一千五百萬元,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職務侵佔數額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事實上,可以證明職務侵佔罪的證據材料非常多,像是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錄音錄像等,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配合調查的義務,但是公安機關調取證據時,需要出示相關的工作證件,必要的情況下還要開具調取證據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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