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盜取公司財物是什麼罪?
一、員工盜取公司財物是什麼罪?
如果是企業自己的員工得利職務之便偷盜的,數額較大涉嫌職務侵佔罪;
如果是非企業員工盜竊,數額較大的,涉嫌盜竊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另論。
首先,依據《刑法》第271條,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若此處的公司員工屬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則可能觸犯第382條的規定。
其次,若公司員工未利用職權便利,或非公司員工盜竊公私財物,達到起點價值1000元以上,則構成《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
一般盜竊罪以涉案金額定罪處罰,涉案五萬多元,基本屬於盜竊罪中“數額巨大”標準,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各省市對盜竊罪立案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參考。罰金是一千以上涉案金額兩倍以下,由法官裁量。初次犯罪,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法官會酌情從輕處罰。
二、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如果是我國的員工偷盜公司財物的,此時公司首先應該是進行報警處理的,如果是員工盜竊公司財物的數額較大的,就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此時作為員工來説,也是要注意自身的行為的,在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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