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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連續拘留變相刑事拘役可以嗎?

被執行人連續拘留變相刑事拘役可以嗎?

一、被執行人連續拘留變相刑事拘役可以嗎?

不能,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時間是有規定的,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犯罪的,拘留期滿後應該釋放被執行人,不得連續進行拘留。

在一審判決後,如果被執行人對於判決不服的應該積極上訴,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就要積極履行,如果有能力支付還聚聚履行的,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是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有可能會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如果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可以司法拘留,一次最長15天,法律沒有規定次數限制,再嚴重可以判刑,刑法有拒不執行法院裁定判決罪。

二、滿足什麼條件可對失信被執行人拘留?

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

1、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

2、被執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報告財產情況或者虛假報告的;

3、被執行人採取暴力等方式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及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打擊報復的;

5、隱藏、轉移、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

6、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等方式逃避履行義務的。

三、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有哪些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