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是在監外執行嗎?
一、被判緩刑是在監外執行嗎?
緩刑不需要在監獄坐牢,在監外工作生活,考驗期限為3年。在3年期間裏,不違法違規就被視為坐牢期結束。
在法庭宣告緩刑了的犯罪分子,一審判決後,已無須再進行關押。如果判決在法律效力生成前,犯罪分子仍在關押,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改變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取保侯審或監視居住,等判決生效後,將犯罪分子交給公安機關進行考察。
其中在判緩刑期間,犯罪分子要遵守以下四點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地應當申請得到考察機關的批准。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還有就是這些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較輕,如果罪行是比較嚴重,累犯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不適用緩刑。
2、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較輕且有悔改之意,對社會危害不大的可適用緩刑。如果是對社會危害極大,即使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適用於緩刑。
為此,適用緩刑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三、緩刑的考驗期是多久
緩刑犯是暫緩執行原判刑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不是一緩了之,還有一個考驗的問題,即依法為緩刑犯設置一定的考驗期,並在該考驗期內為其設定了一定的法定義務。
關於緩刑犯的考驗期。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於1年);拘役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於2個月)
我國規定的緩刑是有考驗期的,而在確定緩刑考驗期限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判處的主刑種類和具體的刑期進行,其中要求拘役最低不能低於2個月,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則最低不能低於1年。至於緩刑在哪執行,其實並沒有具體的規定,不過,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來具體執行緩刑的。
被判為緩刑之後是在外面工作生活,不在監所裏坐牢,若在考嚴期間內,安分守己,不違法違規就當刑期結束。其中被判緩刑主要要符合刑期短(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輕且對社會危害不大的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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