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後能監外執行嗎?
一、被判刑後能監外執行嗎?
判刑後根據情況可以監外執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三、哪些情況下應當及時收監?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等)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綜上所述,罪犯被法院判刑後,就應當移送到監獄或者看守所服刑,在這個期間,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比如患上嚴重疾病需要治療、罪犯是正在哺乳期的婦女等,可以由本人或者家屬向監獄方面提出監外執行,監獄受理後進行嚴格審查,符合條件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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