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猥褻未成年人怎麼判?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重處罰是必定的,因為受害者是未成年人。
1.客觀方面。
(1)行為對象必須是己滿14週歲的婦女,強制猥褻男子以及猥褻兒童的,不成立本罪。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婦女後,再針對屍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不得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2)必須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猥褻行為具有質的規定性。猥褻婦女是指針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決定權,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針對婦女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是直接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迫使婦女容忍行為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為;
二是迫使婦女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為;
三是強迫婦女自行實施猥褻行為;
四是強迫婦女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
其次,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具有同一性。侮辱行為並不是獨立於猥褻行為之外的一種行為。
再次,猥褻行為具有相對性。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行為的範圍並不相同。例如,強制猥褻婦女與猥褻幼女的行為,只能是性以外的行為。但是,猥褻的行為則包括性行為,即已滿16週歲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最後,猥褻行為還具有變易性。
(3)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2.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婦女可成為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主體。
(2)丈夫可成為強制猥褻妻子的主體。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部分行為,仍應認定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為即使在具有夫妻關係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目睹的行為,明顯傷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恥心。公然強姦妻子的,也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非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則不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為在具有夫妻關係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行為是否傷害了妻子的性的羞恥心,主要取決於是否公然這一因素,而不是認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公然為前提。
3.主觀上具有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不管是否聚眾或者是否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只要造成婦女死亡的,就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適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法定刑。
(2)非聚眾並且在非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婦女重傷的,由於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法定刑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婦女重傷的,仍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或猥褻兒童罪,因為該罪的加重法定刑重於故意重傷的法定刑。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要是有猥瑣未成年少女的行為,此時一般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間進行處罰,但是因為這類猥褻的是未成年少女,則就會從重進行處罰。在實際定罪之前,需要按照法律中構成要件的內容,對相關行為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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