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的立案偵查要求是什麼?
一、叛逃罪的立案偵查要求是什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構成叛逃罪的,應當立案偵查。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叛逃罪的立案標準如下: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構成叛逃罪,應當立案追訴。構成叛逃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二、立案後補充偵查包括哪些種類?
(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構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構。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協助。
國家機構工作人員擅離職守,叛逃國外的認定為叛逃罪,需要立案偵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在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一種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還有一種是在法院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次數不能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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