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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的刑事案件能加刑嗎?

檢察院抗訴的刑事案件能加刑嗎?

一、檢察院抗訴的刑事案件能加刑嗎?

可以。刑事訴訟中有上訴不加刑制度,是指被告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二審時不得加重處罰,但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不適用上訴不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刑事訴訟抗訴條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3)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4)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5)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6)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7)違反法律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8)量刑明顯不當的;

(9)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0)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檢察院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是可以加刑的,訴訟抗訴的條件包括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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