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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撤銷假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撤銷假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假釋是我國刑法量刑制度當中比較特別的一種刑法制度,針對符合國家規定的人員在執行一段的刑法裁決以後,可以適當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假釋。但是為了更好的規範我國的司法建設制度,針對假釋的犯罪嫌疑人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進行撤銷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撤銷假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撤銷假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該款未對應當撤銷假釋罪犯犯新罪的發現時間作限制,因此只要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無論何時被發現都應當撤銷假釋。有學者把假釋的撤銷分為必要撤銷和相對撤銷兩種類型,罪犯在假釋期限內再犯新罪屬必要撤銷,應當撤銷假釋,無任何餘地。

有人更進一步認為,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的,只要所犯新罪未過追訴時效期限,應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此觀點值得肯定。因此,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有新罪,即使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的,也應當撤銷其假釋。它體現了刑法對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從嚴處罰的精神。

第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此款雖為新增內容,但其對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被假釋的罪犯有漏罪的,應否撤銷假釋,未作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刑事立法精神,對於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罪犯有漏罪的,不應當撤銷假釋。若漏罪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對漏罪單獨判決,不與尚未執行完畢的原判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然而,對罪犯適用假釋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確有悔改表現,其不僅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間具有外在的悔改表現,即對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認真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更要求罪犯在思想深處具有內在的、實質性的悔改表現,即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徹底交代所有罪行,不隱瞞漏罪。所以,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隱瞞漏罪的,即使該漏罪是罪犯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的,也應認為其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不具備假釋條件,應當撤銷假釋。

二、第二十六條 對下列罪犯適用假釋時可以依法從寬掌握:

(一)過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衞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

(三)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罪犯

(四)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假釋後生活確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

(五)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特別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從寬假釋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我們可以看出假釋的執行在我國法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假釋期間又有新的犯罪的話,會撤銷假釋,另一方面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假釋期內,我國執法機關發現了隱瞞漏罪認為不適合假釋的話,也會立即對假釋進行撤銷。另外假釋在執行的時候,有着嚴格的審批秩序。

標籤:假釋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