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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撤銷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86條規定,假釋的撤銷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被假釋的犯人,在假釋考驗期限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實行並罰。假釋後經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如果前罪為無期徒刑,則將新罪所判斷的刑罰與前罪的無期徒刑實行並罰。需要説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釋考驗犯新罪,即使經過了假釋考驗期限後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後並的方法實行並罰。
第二,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罰》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實行並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但假釋後經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不得撤銷假釋,只能對新發現的犯罪另行偵查、起訴、審判,不得與前罪的刑罰並罰。
第三,被假釋的罪犯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完畢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標籤:假釋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