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量刑意見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搶劫罪量刑意見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每滿二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持槍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嚴重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亡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一萬五千元后,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持槍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增加或減少刑罰量:
(1)教唆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對教唆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4、需要説明的事項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
最高院實際上也是針對當前相關刑事罪名量刑不精確的這一問題補充出台了相關的意見,由於搶劫罪也存在着自由裁量的幅度過大,所以,各級人民法院對搶劫罪在量刑的時候就要參考最高院出台的這些意見,在自由裁量的同時,還是應該有明確的立法依據來約束自由裁量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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