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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遺棄罪會有哪些處罰

成立遺棄罪會有哪些處罰

一、成立遺棄罪會有哪些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的認定必須達到“情節惡劣”。這裏的“情節惡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3、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4、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知道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

5、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此外,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應當從重處理。

二、對遺棄行為如何認定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

1、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

3、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三、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準確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實踐中,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對於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於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四、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力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般是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遺棄罪的犯罪對象,往往是那些老弱病殘。而對於遺棄的行為,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達到“情節惡劣”的,才會被認定為遺棄罪,然後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成立遺棄罪會有哪些處罰?刑法第261條有相應的規定。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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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處罰 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