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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超期羈押怎麼辦

超期羈押,是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被拘留、逮捕,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期限的違法行為。長期羈押不僅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觀念,損害法律尊嚴,嚴重損害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眾中的良好形象。為了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和消除長期拘留的現象。

看守所超期羈押怎麼辦

本文探討了拘留所過度羈押的原因,並從問題的解決角度探討了對策和方法:

1、在改變實務注重實體法的概念的同時,必須平等對待程序法,使延長羈押的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只有從思想意識上認識到,才能切實落實行動,才能有效自覺地杜絕長時間滯留的現象。

2、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的規定,在條件不充分的情況下,減少拘留人數。雖然這只是一個表面的解決方案,但也能有效的減少長時間滯留的發生。

3、完善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因此,有必要加強取保候審和取保候審的強制性,提高取保候審的使用率,以取保候審和取保候審的形式,對部分可以逮捕或者不可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羈押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使用。

4、加強監督手段。有必要增加監督保管期間,改變單一的監督監獄部門的聯合監管調查監督、審判監督、檢察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的職能和審判監督部門的有效監督和促進犯罪嫌疑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期間的保管。

在加強監督的過程中,有必要建立和加強相應的懲罰管理機制,使監督不再流於形式:

1、將長時間羈押的糾正納入檢察機關案件處理責任制,並與其他案件處理責任制共同實施和評估;

2、對逾期辦案人員進行批評和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理;

3、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糾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被拘留,逮捕單位看守所都有權將依照程序設置為嚴重的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變強制措施或被釋放,並有權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或人員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