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單獨理解有期徒刑和緩期執行,都不難理解,但是,如果將二者合併在一起,我們應該如何理解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呢?另外,我國刑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來學一學吧。
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即,不收監執行,放在社會監督改造。刑法還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限是可以高於有期徒刑的期限的。總之,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同時,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但是,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人員,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向考察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居住地或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如何理解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改為社會監督改造的制度。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你及時到我們本站官網提問,我們將盡快為你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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