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批捕到開庭要多長時間?
一、刑事案件從批捕到開庭要多長時間?
1、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一般案件,公安階段:刑拘期間偵查最長37天,逮捕後偵查羈押一般2個月;檢察院階段:1個月;法院階段:3個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約7個月左右。
2、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重大複雜案件,公安階段:逮捕後偵查羈押最長7個月;檢察院階段:最長6.5個月;法院階段:最長20個月。所以,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兩年以上,而有權機關過問的,會更長。
3、如果一旦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時間委託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處理:如果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案件事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每一個訴訟階段,即公、檢、法或説偵、檢、審三階段,刑事辯護律師都有特定的工作內容,分別針對三機關不同的司法文書和掌握的證據材料展開具體辯護工作,向三機關分別提出不同的刑事律師文書,説服辦案機關把律師的辯護觀點寫入《起訴意見書》或者《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司法文書。如果只在法院階段委託刑事辯護律師,就喪失了在公、檢階段可以落實的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的機會。
二、我國批准逮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要按照目前我國《刑訴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從逮捕到開庭的這段期間,等於還是賦予了司法部門很大的主動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偵查的實際進展向上級部門申請延長羈押期限。當然了,這絕非代表着公安部門可以一直無限期的延長羈押期限,但是批捕後多長時間開庭肯定是沒有統一的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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