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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會不會不起訴

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會不會不起訴

一、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會不會不起訴?

符合法定條件的檢察院有可能不會起訴,例如沒有犯罪事實或情節顯著輕微。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滿足哪些條件檢察院才能提起公訴?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檢察院酌情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2、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3、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4、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6、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四、被逮捕後檢察院不起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被逮捕後檢察院不起訴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關於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會不會不起訴的這個問題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如果符合法定條件,比如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對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犯罪事實已經全部查清楚等,人民檢察院就必須提起公訴,公安機關對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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