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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幼女賣淫怎麼判的?

一、容留幼女賣淫怎麼判的?

容留幼女賣淫怎麼判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3、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4、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綜合上面所説的,容留幼女賣淫是屬於特別嚴重的情形,一般直接會按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而且此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此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所以,在處罰時就會結合犯罪的情節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標籤:幼女 容留 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