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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容留賣淫罪刑事判決書不服怎麼辦?

一、對容留賣淫罪刑事判決書不服怎麼辦?

對容留賣淫罪刑事判決書不服怎麼辦?

1、對容留賣淫罪刑事判決書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上訴是有期限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

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5日。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裁判,如果上述期限屆滿未提出上訴、抗訴,除死刑複核案件需要複核外,均將發生法律效力。

二、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

將自己所有或者經營、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車提供給他人作賣淫場所之用,是當前這方面犯罪的一個新的特點。這種手段更為隱蔽,更為狡猾。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條件,也是促成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容留他人賣淫的一種表現開工,因而不能僅僅將本罪的容留狹窄地理解為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公民若是在明知他人已經實施了賣淫行為,但依舊為其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那麼該提供幫助的行為人就有可能會因為涉嫌犯了容留賣淫罪而被法院量刑。若是實施容留行為的人對判決不服,需要在限定期限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