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172條是對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規定,詳細介紹了持有、使用假幣罪量刑的內容。而在實踐中,無論是受害者還是行為人,這同樣也是他們想要了解的內容。接下來,本站小編帶來使用假幣罪立案以及量刑的相關知識,幫助大傢俱體進行了解。
根據《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本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持有或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使用假幣罪立案標準: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使用假幣罪定罪標準:
(一)客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説,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託他人保管,處於自己支配的範圍之內。不管行為人持有偽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麼,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額的偽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為特徵。
2、使用,是指將偽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為。一般來説,接受貨幣的對方並不知該貨幣屬於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於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徵。
(三)主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
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偽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而代為收藏,對於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於收藏人,則由於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
三、使用假幣罪量刑標準:
1. 數額較大的(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數額巨大的(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數額特別巨大的(2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對使用假幣罪進行處罰時,往往也是參考了違法所得財產的數額,其中不同的數額意味着最後的量刑幅度是不一樣的。而根據上文的解答,我們知道對於使用假幣罪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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