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指南是什麼?
一、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指南是什麼?
一般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使用假幣罪與它罪的界限是什麼?
(1)對於偽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裏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偽造行為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
(2) 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為,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為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為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於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問題在於這裏所説的目的是否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如果是,顯然與立法規定相矛盾,因為構成運輸假幣罪是以特定目的為條件。運輸假幣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這不是作為構成要件意義的目的,用此作為區別的標準,是在犯罪構成之外尋找差異。
對於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我國貨幣體系和制度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特別是對於持有、使用假幣的數額大小直接關係到本罪的量刑標準,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後認定。
在當代的社會,使用假幣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國家對於貨幣的管理秩序,所以必須要對這種行為來進行懲罰,具體的懲罰應當是根據使用的具體金額大小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數額較大的就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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