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偽造護照偷越國境什麼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界限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與偽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成偽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後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並不兩罪並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三)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後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並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偽造、變造的;而作為後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為特徵不同。本罪特徵是“向他人提供”,至於行為人如何弄到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後罪的行為特徵是“騙取”,只有行為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標準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2、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處罰措施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裏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2、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是屬於一種很嚴重的犯法行為,這種行為是會讓受害者造成很大的損失,而且如果一旦被抓到那麼必定會判刑,所以,對於公司在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時候一定要到正規的單位去辦理,不想為了貪便宜而使自己受到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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