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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明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罪明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明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故意傷害罪在主觀心理要件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故意傷害罪輕傷的意思就是明知是犯罪的情況之下還做出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而了造成了他人的輕傷,這種行為就會承擔刑事責任,以此行為的處罰一般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於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例如,行為人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為數罪。

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還是認定為同種數罪,在認定為同種數罪的情況下是否並罰,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否屬於連續犯,取決於連續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僅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種法益,那麼,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屬於同種法益,連續傷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那麼,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屬於同一法益。

故意傷害就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刑法》,而且此行為在處罰的時候也會分輕傷和重傷來進行判決,傷情越重所要承擔的法律就會越重,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就是為了可以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