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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構成是什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構成是什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構成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從一般客體來説,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具體客體是“司法機關追索財物的正常活動”,此外,“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也是此罪的犯罪客體。

2、主觀要件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3、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則屬於在犯罪後對贓物的處理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為,為此前上游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

二、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別是什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範疇。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着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得在明知特定收益屬於犯罪所得,而依舊採取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窩藏等的方式,幫助犯罪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否則這些實施幫助行為的人,可能會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