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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訊問被告人注意什麼?

一、審查起訴訊問被告人注意什麼?

審查起訴訊問被告人注意什麼?

1、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訊問地點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地點進行。

2、詢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單位和職業。

3、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訊問時,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5、記錄的工具應當是能夠長期保存的書寫工具、墨水。

二、審查起訴有幾種類型?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被告人可以詢問審查起訴進展,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時,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程序性審查,一種是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的是案件的管轄權,隨案件一起移交的卷宗、文件、證據,要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然後出具審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