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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裁判

1、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1.利用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實踐中,有些行為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為了拓展公司業務或是個人人脈,有些行為人則是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主觀惡性差異較大。對於為了實施違法犯罪目的而獲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屬於情節嚴重。

2.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嚴重精神損害或者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應確定為情節嚴重。當然,並非只有犯罪後果實際發生才構成情節嚴重,可以結合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所面臨的風險大小來確定是否屬於情節嚴重。一般而言,產生實際損害的情節重於面臨極大風險的情節。

3.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手段惡劣的。有的行為人為了達到出售或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往往會額外實施一些輔助行為;有些行為人則是組織化、規模化或者用惡劣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因而,就行為方式而言,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或糾集、僱用多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視為情節嚴重。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中獲利數額較大的。即行為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相關犯罪立案標準綜合確定,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數額達5000元以上的,可確定為情節嚴重。

5.其他應當認定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雖未達到以上標準,但綜合考量案件的全部情況,有兩個以上情節接近以上標準,或者有一個情節接近以上標準,同時具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也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

“可識別性”是“個人信息”最為關鍵的屬性,一切的判斷需以此為前提,個人信息權不是一種公共權益,如果不能掛鈎到特定的個人上,且不説無法確定具體的被害人,可以説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所謂的“個人信息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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