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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犯罪所得有什麼法律後果

隱藏犯罪所得有什麼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312條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對於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贓款或者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實施了上述行為的,是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單位可以構成此罪,如果單位構成此罪,實行雙罰制,既處罰單位,也處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情形的認定: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