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死緩犯又故意犯罪的怎麼處理

死緩犯又故意犯罪的怎麼處理

一、死緩犯又故意犯罪的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這裏要注意兩點:一是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在緩刑期間過失犯罪,不能被執行死刑;二是必須情節惡劣,達不到“情節惡劣”的標準,也不能被執行死刑。

關於什麼是“情節惡劣”,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可以根據犯罪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危害後果,結合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的改造、悔罪表現等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哪些

死緩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使用死緩首先要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是罪該處死;而這就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不應處理死刑,如:僅僅是偷盜,沒有造成人員死亡或社會危險事件的發生,那麼就罪不當死,就沒有判死緩的情況發生。

第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而這就是我們區分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則界限。從審判實踐來看的話,如果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有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現,民憤不是大到出門就有可能被追着打的地步,是可以酌情考慮死緩的。除此以外,還有罪行相對較輕的或者是案件中被害人有明顯過失,引起犯罪分子激憤所殺的。

不難看出,在死緩的情況下,國家都是在儘可能地給予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即便是無期徒刑,在服刑期間只要表現好,都是大有可能會被減為有期徒刑的。因此死緩的意義,更大程度也是給予一種震懾作用,要知道能夠擁有一個法治社會,必然離不開每個人的自覺。

網站地圖
標籤:故意犯罪 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