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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不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輕傷不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輕傷不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輕傷不立案的標準:被害人沒有報警;傷勢輕微,不構成犯罪,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立案後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 經向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依職權調查收集後證據充分的, 應當開庭審理,仍然缺乏證據的, 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其理由首先是這類案件的自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的證據不足,它不屬於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其次是經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並不等於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於偵查行為,屬於人民法院職權行為。

3、進一步強化案件旁聽和民眾參與程度,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加強不起訴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的要求。以在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的基礎上。

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達到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的,公安機關會按照故意傷害罪對此案立案,這在《刑法》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立案標準規定,當然了若是屬於輕傷,但是當時還沒有報警或者是傷勢比較輕微的,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了,那麼公安機關也不會就此立案了。

標籤:輕傷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