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如何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

如何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

一、如何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既遂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造成重大損失的,法院會對當事人判刑五年以上。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規操作,承兑、保證造成損失五十萬以上,會被追訴刑事責任。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如何認定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可以經營金融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

2、行為人在主觀上主要表現為過失,即由於工作不負責,審查不嚴所致。

3、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承兑系匯票所特有的一種法律制度,僅適用於匯票,其目的在於使承兑人依票據載明的義務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本條所稱“付款”,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附屬票據行為。

4、行為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違法承兑、付款、保證,使銀行、金融機構被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金融證券業的發展速度也是十分快的,但是會有些不法分子,比如説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的票據進行承兑的,此時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