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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合同詐騙罪有同夥嗎?

構成合同詐騙罪有同夥嗎?

一、構成合同詐騙罪有同夥嗎?

一般是在詐騙的犯罪事實中,存在共同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對於詐騙同夥還需要根據其犯罪事實造成的實際後果嚴重程度來認定其違法事實,一般還區分為主犯和從犯等。

詐騙同夥一般是在詐騙的犯罪事實中存在共同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1、如果名義被冒用者在行為人冒用自己名義進行合同詐騙後獲悉,但仍採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消極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名義被冒用者明知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提供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實際上起到幫助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作用,一般來説構成共同犯罪,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3、保證人不知道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行為人提供擔保,不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保證人明知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為之提供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應當承擔共犯的罪責。

二、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數額如何認定?

在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情況下,應當以共同詐騙所得的總額來計算合同詐騙的數額。客觀上講,被害人所受的損失是以被騙的財物總額計算的,詐騙行為的危害程度是以騙得的總額為衡量標尺的;從主觀上説,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詐騙故意所指向的也是總數額。但在量刑即確定其刑事責任時則應考慮不同人的犯罪所得數額,從而反映出每個人的社會危害性。

需要指出的是,主犯刑事責任的認定有別於從犯,即應以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所得總數額計算,而並非其最終所得數額。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罰當其罪,也符合《刑法》處理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一般原則。

在認定共同犯罪的時候,不僅要看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一起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造成了一個損害結果,還要看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主觀意思聯絡,只有在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都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時,才可以認定行為人之間構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