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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擔保有無過錯

在我國非法集資擔保有無過錯

對於自己都沒有把握的一些事情千萬不能輕易作出決定,類似於為別人提供擔保,大多數都是建立在感覺各方都是非常好的朋友,所以其中可能忽略了自己擔保的同時要承擔的一些法律風險。有可能最終擔保人才知道原來整份合同都是涉嫌非法集資的,在案發以後自然也非常的關心在我國非法集資擔保有無過錯?

一、在我國非法集資擔保有無過錯?

仍然要承擔責任。在保證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情況下,不應當僅因主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止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執行。

1、《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所以在擔保合同生效且未被認定未無效時,若主債務人因犯非法集資類犯罪,債權人仍有權追加連帶責任保證人為被執行人,且法院不應中止對保證人的執行。所以,當事人在申請執行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財產時不應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限制而中止執行。

2、執行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執行財物是否屬於涉案財物進行審查,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的裁定應予撤銷。所以,執行法院若依據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裁定中止執行的,應當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執行財物是否屬於涉案財物進行審查,否則不應裁定中止執行。

3、因執行案件是相關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的組成部分,即同一事實,在執行案件停止執行並移送相關司法機關的情況下,此時申請人申請繼續執行或追加當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時,法院一般會裁定中止執行。此時,當事人應該判斷案件中止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尤其要關注債權人仍可請求繼續執行保證人的保證財產。

二、非法集資的特徵

非法集資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集資詐騙刑罰處罰

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刑。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於這類犯罪案件情況較為複雜,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詐騙的數額一般都很大,有的數額在百萬元、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元、數十億元。至於何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大家可以看出,非法集資擔保有無過錯的這個問題要根據保證合同是否已經生效了,在保證合同生效的情形下擔保人是必須要承擔自己的法律責任的。況且有些擔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資卻仍然為其提供擔保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債務償還的問題上擔保人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