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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構成要件詳情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所謂珍貴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稀有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其不僅包括具有重要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經濟價值以及對生態環境具有重大意義的珍貴野生動物,亦包括品種數量稀少、瀕危絕跡的瀕危野生動物。既可以是我國特產的,亦可以是雖不屬於我國特產但已在世界上列為珍稀瀕危種類的動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大體一致,具體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有關介紹。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不知道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或雖知道為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但卻不知道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觀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目的,既可以是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這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指的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逃避了有關部門的監管,非法攜帶或者是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的動物或者製品,出入邊境的行為,量刑一般在5~10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需要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