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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一、 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既遂的懲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它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且在客觀方面,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買、倒賣的行為表現,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處。關鍵在於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所以,在實踐中,行為人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或者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收購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以及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收購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這些行為均應認定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走私稀有動物的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特別是對於稀有珍貴動物的情況,是需要由有關動物管理和保護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