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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一、綁架罪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綁架罪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行為犯。綁架罪只要具有勒索財物的目的,併成功實施了綁架行為,就構成既遂。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哪些行為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的表現形式具體有以下三種: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現實中常見的犯罪形式多為犯罪分子綁架他人實施控制後,向其近親屬索要財物的行為。

2、基於財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如犯罪分子搶劫作案後,劫持人質,要求警方讓其離開犯罪現場的行為。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主觀表現為故意綁架他人作人質,威脅、要挾達到犯罪目的,這種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財物,也有政治目的、個人目的或恐怖活動等目的,而如果以財物為目的的,必須是勒索財物的行為,也即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其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三、怎麼樣算綁架罪的既遂?

第一,綁架罪的罪質特徵在於侵犯人質的人身權利。刑事立法把綁架罪置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根據我國現行犯罪構成理論,綁架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侵害的並非財產權利,使用實力控制人質就是本罪既遂,而不管行為人勒索財物的要求是否提出或者得逞。

第二,勒索行為。本罪的客觀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將他人置於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即綁架人質行為),而不要求客觀上實施勒索財物的行為。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為”不是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第三,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只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從犯罪構成原理看,綁架罪屬於目的犯,勒索財物”的只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屬於主觀的超過要素”,只要存在於犯罪人的內心即可,不要求付諸實施,即與之相對應的外在客觀事實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此種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既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也不影響犯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出於勒贖”的主觀目的,實施了擄人行為”並將其置於實力控制之下,不論勒索財物的行為是否實施、勒索財物的目的是否得逞,都構成綁架罪的既遂。

第四,勒索行為是否實施,不影響綁架罪成立。以劫持人質為手段向第三人發出勒索要求、實施勒索行為屬於勒索型綁架罪的典型樣態,並且綁架人質行為”和勒索行為”通常具有前後承繼的遞延性。但是這絲毫不影響綁架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從現實中看,擄人“勒贖”是勒索型綁架罪的典型行為方式,但解釋刑法條文不能以典型情形來概括全部情形,忽略哪怕是萬分之一的例外,否則會犯不完全歸納、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規格與現實發生的犯罪典型樣態不可混為一談,這是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上的問題。無論從刑法規定還是法理上看,勒索”只是綁架罪的犯罪目的,與之相對應的外在的勒索行為”不是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犯罪行為人對他人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不論是否得到財物都是對於他人的人生安全造成了侵害,那麼就構成了綁架罪,就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情節較輕的會被處以五年到十年之間的刑罰,如果造成綁架人死亡的會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標籤:行為犯 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