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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是不是復行為犯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理論上實踐中存在對立的兩種觀點。
第一,持單一行為觀點者認為,行為人只要出於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的目的,並在此目的支配下實施了綁架行為,就已具備該罪的法定要件。對於綁架行為實施以後是否勒索財物的問題,只是影響刑罰輕重的一個量刑情節而已。
第二,持複合行為觀點認為,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兩個方面組成的。要正確認識兩種不同的觀點,需從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去分析。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即包括人質,也包括第三人,則本罪是複合行為犯。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只包括人質不包括第三人,則是單一行為犯。

綁架罪是不是復行為犯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