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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尋釁滋事罪從犯辯護規定是什麼?

一、酒後尋釁滋事罪從犯辯護規定是什麼?

酒後尋釁滋事罪從犯辯護規定是什麼?

酒後尋釁滋事罪從犯辯護規定是可以由辯護人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於處罰。”

第二、犯罪後認罪態度較好,在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誠實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為公安機關的偵破提供了便利。其認罪態度也較好。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資源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講,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

二、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為方式是什麼?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認定尋釁滋事的這一行為方式,要把握三個方面:第一,毆打的主觀隨意性;第二,準確界定“毆打”;第三,隨意毆打情節的嚴重性。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罪在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情況下,容易與故意傷害罪向混淆,二者區分的關鍵在通過客觀行為反映出的主觀狀態,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存在明顯的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逞強耍橫、壓制他人等流氓心態。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恐嚇他人”的規定,將恐嚇他人,情節嚴重的情形納入刑法規範的範疇。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損毀財物型的尋釁滋事罪在實踐中往往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相混淆。首先,區分的一個關鍵是數額標準,強拿硬要1000元以上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構成本罪,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則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次,行為方式的種類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僅指故意毀壞行為,而本罪有多種表現形式;第三,行為時的主觀狀態與侵犯客體不同,本罪是出於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流氓心態,侵犯的是社會秩序,而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時是出於毀壞財物的故意,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權。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裏所指的公共場所,一般包括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當然,在實踐中還包括其他未列舉的公共性質的場所。

在現實生活當中喝完酒之後如果存在尋釁滋事這樣的一種行為,符合我們國家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話,就會有法院對此進行定罪量刑,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屬於尋釁滋事,對共同犯罪當中的從犯,可以從輕辯護。也可以從主觀態度還有就是犯罪的悔罪情節來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