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強姦罪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強姦罪?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
3、嫌疑人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二、未成年人犯強姦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近些年來所發生的強姦案件當中,雙方存在着的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辯護理由當中闡述對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而受害者則闡述是受強迫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的,這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況,肯定會影響到最終是否能構成強姦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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