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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要避嫌嗎?

一、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要避嫌嗎?

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要避嫌嗎?

是需要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辯護律師作為被告人的代理人,目的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與利益,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委託人決定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衝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律師在辯護的時候在一些情況下是需要回避的,比如説該案件是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一些近親屬,或者是擔任過該案件的鑑定人或者證人等等,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處理的公正態度,所以這種情況是需要律師迴避的。

二、如何申請法律援助律師?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法律援助機構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對申請進行審查的時間,但是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是需要避嫌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時,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或者是能夠證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證件;要提供能夠證明自己經濟困難的材料,要提供與案件相關的材料,申請法律援助要採用書面的形式,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