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三個月可以監外執行嗎?
一、判處拘役三個月可以監外執行嗎?
可以。
1、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個月拘役後,如果出現監外執行的情形,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監外執行的申請是怎樣的
當事人發現自己滿足監外執行條件,需要申請監外執行的,根據事情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罪犯交付執行前,由審判的人民法院決定。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或收到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親屬要求監外執行申請書的,應該做出審查,滿足條件的,可以在依法判決時直接做出監外執行的決定,准許罪犯監外執行。
2、罪犯已經交付執行刑罰的,可以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暫予執行決定機關:
(1)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2)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
(3)批准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判處拘役是否能夠執行監外執行需要按照當事人是否符合執行監外執行的條件確定,符合條件才可以判處監外執行,監外執行的申請需要在罪犯交付執行前,如果已經交付執行刑罰,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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