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輕微案件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輕微案件有哪些
⒈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⒋侵佔案。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
二、刑法中自訴與告訴才處理的區別
兩者存在交叉之處,但前者的範圍要比後者寬一些。
這個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 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3、還有一種比較特殊: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説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一般情況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都是屬於自述類型的案件,也就是説需要由受害人或者是受害人的家屬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以後。然後才會進行處理的案件。而對於日常生活當中大多的民事類型的案件,都是屬於告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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