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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武裝部隊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有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的行為;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主觀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的行為。

買賣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及預備役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名義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摹仿有權簽發公文、電函的負責人的手跡,製作假軍用公文、電函的,也以偽造公文論。對於構成犯罪來説,並不要求偽造的假公文證件、印章與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亂真即可。關鍵是看製作者是否有製作權,這一點是鑑別公文、證件、印章真偽的標準。如果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務範圍內,製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違反法律與政策的規定,也應視為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公文、證件、印章的製作權並未受到侵犯。雖然內容虛假會敗壞發證、發文單位的信譽與信用,但這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武裝部隊名義製作虛假公文、證件、印章,對武裝部隊的信譽與信用的破壞是性質不同的。因此,本法規定,凡無製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則構成本罪。凡有製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虛假也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對於犯罪行為人買賣武裝部隊的印章的犯罪行為,此時是被我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此時侵害的是我國的國家的權威,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該種類型的犯罪行為的,此時就是需要被我國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