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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

(一)客體要件。

怎麼樣才構成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及預備役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名義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摹仿有權簽發公文、電函的負責人的手跡,製作假軍用公文、電函的,也以偽造公文論。對於構成犯罪來説,並不要求偽造的假公文證件、印章與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亂真即可。關鍵是看製作者是否有製作權,這一點是鑑別公文、證件、印章真偽的標準。如果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務範圍內,製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違反法律與政策的規定,也應視為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公文、證件、印章的製作權並未受到侵犯。雖然內容虛假會敗壞發證、發文單位的信譽與信用,但這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武裝部隊名義製作虛假公文、證件、印章,對武裝部隊的信譽與信用的破壞是性質不同的。因此,本法規定,凡無製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則構成本罪。凡有製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虛假也不構成本罪。

所謂變造是指對原來有效的公文證件印章用塗改、擦消、填充內容等手段非法改換其真實的行為。比如在有效的介紹信上模仿原來的筆跡增添內容等。塗改證件的有效日期,改動公文的簽發日期或單位,改變證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謂買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軍用公文、印章、證件出讓給他人的行為。買賣的對象即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變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佔有或擁有的,也可以是從他人那裏盜竊、詐騙、搶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的。不論其來自何處,亦不論其是否真假,只要買賣的屬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即可構成本罪。

行為人以虛構的部隊名稱偽造公文、證件、印章進行犯罪活動,實施什麼罪就定什麼罪,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後並以此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或者進行其他詐騙犯罪的,屬手段牽連,對之應當擇一重罪一般是後者而從重論處,但構成犯罪卻不能構成他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三種,犯罪對象是三種。一個犯罪分子可能實施其中一種,也可能結合實行其中的幾種。例如,盜竊軍用公文以後進行變造、偽造公章並進而用以製造假證件、假印章的等。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對象,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來定。如果行為人只是偽造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偽造又變造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證件罪,但不實行並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審查後,如果上述構成要件都成立的,就是可以按照本罪來進行立案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不同的情節來進行界定,相關情況的判刑處理結果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